【热线札记】假冒专利行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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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12330热线接到较多涉及假冒专利行为构成及法律责任等问题的公众咨询,本文就此进行简要介绍。
一、假冒专利的概念及行为
假冒专利是指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和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 。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假冒专利的行为包括: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例如在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处理的XXX牌“美国扁桃仁(100克)”假冒专利案中,举报人汪某在超市购买了的某公司生产的“美国扁桃仁(100克)”产品包装上标明“专利号ZL200730157698.8”字样。经查询,该外观设计专利图形与所购买的产品包装外观不一致,遂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进行举报,并提交专利权利证书和产品包装对比图等初步证据。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到北京各超市及某公司进行专利商品检查,发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主视图和产品外包装图样、风格都类似,但图案有明显不一致,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假冒专利行为,最终对某公司做出责令整改的处理决定。
二、假冒专利的法律责任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假冒专利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
假冒人的故意行为使相对人对专利权产生误认,以为假冒人就是专利权人,从而使被冒充的专利权人遭受损失 。例如假冒人将自有产品说明书上标记了他人专利号,但未标明专利权人和专利名称等信息,使消费者对该专利权归属产生混淆。此时,假冒人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
(二)行政责任
假冒专利的,除被冒充专利权人的民事权利会被侵犯外,由于假冒专利行为也会使不特定的第三人混淆,造成公共利益的损害,因此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采取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措施。具体为责令改正并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处罚。
(三)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出台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者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等情节的,属于“情节严重”,假冒专利人应被追诉,承担刑事责任 。
北京12330提示,专利权人在其产品、包装或相关宣传材料中标注专利标识的,应按照《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标注。9月1日,2017年全国“质量月”活动已启动,北京12330将指导首都保护知识产权这会监督员进一步加强对电商平台、实体市场及展会中涉嫌假冒专利线索的收集,并及时转交执法部门处理,积极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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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高闻利与迁安市泰佳散热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权权属纠纷案,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1935号。
7.杭州盛大高科技机电有限公司诉杭州鼎岳空分设备有限公司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案号:(2014)浙杭知初字第111号。
8.被告人周小波假冒专利案。案号:(2000)聊刑经终字第7号。
(来源:北京12330)